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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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榮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江榮賓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凌晨3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住處飲用藥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號前,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摔,為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
5時52分許,測得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江榮賓業於民國105年9月5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