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孟君 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孟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