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德雄 原告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被告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進隆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寧 律師
官厚賢 律師劉富雄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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