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升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000-A112167(真實姓名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8月29日星期四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