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告 陳品斤
陳裔甯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余姵瑩 原告 陳麗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 律師
李昭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余姵瑩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42,442元,原告陳品斤請求被告給付1,788,519元,原告陳裔甯請求被告給付1,872,786元,原告陳麗楸請求被告給付1,555,643元,並均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國家賠償請求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918,06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本金共10,459,390元+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458,670元=10,918,06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秋明附表: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1利息524萬2,442元112年7月26日113年6月10日(321/366)5%22萬9,893.97元2利息178萬8,519元112年7月26日113年6月10日(321/366)5%7萬8,430.96元3利息187萬2,786元112年7月26日113年6月10日(321/366)5%8萬2,126.27元4利息155萬5,643元112年7月26日113年6月10日(321/366)5%6萬8,218.77元小計45萬8,66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