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58號聲請人 蘇彩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福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曾依票據法相關規定為付款之提示。
二、表明正確請求之本金金額(台端聲請狀請求事項與事實及理由所載請求本金與提出之本票均不相同,請釋明正確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