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85號聲請人 吳岳霖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翁述正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2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百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97年9月15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513974號廢止登記,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查,揆諸前項說明,上開相對人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未查明上開相對人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7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