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2號
原 告 曹素雲
訴訟代理人 曹智仁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