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政
       林鉦偉
被   告  張同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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