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政
林鉦偉
被 告 張同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政
林鉦偉
被 告 張同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