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7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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