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7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