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4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有期徒刑5月,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5219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6月7日,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27號函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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