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32,236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以99年度補字第
8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2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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