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東園大旅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東園大旅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債務人興東園大旅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債權人已於105年3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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