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宏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宏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信宏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於105年5月28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7月1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
5年1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