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李仁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戴嘉宏┌────────────────────────────────────────────────┐│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華南銀行台東分行│104年1月25日│12,600元│ED0000000│李仁福││││中小學 嚴長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