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國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國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林怡秀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