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彥選任辯護人陳寶華律師(法扶律師) 林建宏 律師
林俊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曾文彥 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曾文彥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罪、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罪名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5月10日、同年7月10日、同年9月1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被告現因另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5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二案接續執行而於109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壬字第1492號、109年度執壬字第925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可稽,則本案業於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因已另案在監執行,目前尚無逃亡之虞,而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是本案之羈押原因,現業因上開另案執行之故而自執行之日起消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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