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 張黎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莊鐘錶有限公司、 陳梅 、頂傑鐘錶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手錶市價約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有增值空間,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納裁判費4萬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