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原告 顏均揚 被告 黃仁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14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仁傑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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