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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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福煙
陳振豐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秀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福煙及陳振豐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肆拾參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及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冠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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