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邱照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婷 、 蘇文昱 、 許正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位漏載被告許正忠之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子婷、蘇文昱、許正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以10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應予補繳。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