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丁○○被告丙○○
甲○○戊○○乙○○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之聲明共10項,除其中第1項係以被告甲○○與被告丙○○之間面額新台幣(下同)共160萬元票據債權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外;其餘9項聲明彼此間,前8項聲明之最終目的為第9項聲明,被告丙○○應照離婚調解筆錄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故後9項聲明應為互相競合,僅以該土地之價值
106萬2,600元為訴訟標的價額;二者合計266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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