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陶志仁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即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 王雪 之扶養費用?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所示,聲請人尚有債讓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漏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中,請聲請人詳列於債權人清冊後補提出。又依該聯徵中心之資料,聲請人曾經擔任「竟展企業社」之負責人,請說明該企業社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4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1月起至102年4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子女、配偶或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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