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書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106年度簡字第263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案被告葉書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張耀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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