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偕正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