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4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及被告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兩造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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