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智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智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筱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筱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長袖白色T恤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筱茜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自民國103年7月31日起至同年8月7日止,在其經營之拍賣網站張貼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上網瀏覽選購而公開陳列,係以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然被告經查獲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僅有扣案之衣服1件,犯罪情節輕微,且犯後坦承罪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起訴審判之刑事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扣案長袖白色T恤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5243號被告周筱茜女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街00巷00
號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筱茜明知審定號00000000CHANEL雙C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民國102年間,周筱茜販入仿冒CHANEL雙C註冊商標衣服後,竟於103年7月31日,基於販賣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一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進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拍賣帳號「bluesky109」,公開張貼販售,由顧客得標後,提供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予得標之人,以轉帳匯款方式收取貨款,再以郵寄方式將商品寄送予得標之人,以此方法出售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嗣於103年8月7日,經警上網購得仿冒CHANEL雙C註冊商標衣服1件,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香奈兒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筱茜坦承不諱,復有商標專用證明資料、鑑定證明書、周筱茜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封面影本、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郵局便利包封面影本、露天拍賣網站帳號「bluesky109」網頁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另有扣案仿冒CHANEL雙C註冊商標衣服1件可佐,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扣案之物,並請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檢察官吳岳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茂松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