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陳金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蔣祁定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蔣祁定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24日向其借款新臺幣221萬元,並約定利息,立有借據,詎屆期不為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雖提出本票影本乙紙(下稱系爭本票)及借據影本(下稱系爭借據)為證,惟經本院審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第三人 林永富 ,相對人蔣祁定並非發票人,其次,系爭借據雖有相對人蔣祁定之簽名及印文,然依系爭借據之內容係載明第三人林永富向聲請人借款,無相對人蔣祁定向聲請人借款之文字,又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物,證明相對人蔣祁定有積欠其款項,致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蔣祁定有積欠聲請人借款等情,因之,聲請人與蔣祁定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