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建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進亨上列被告因毀損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進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