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景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937號),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景琦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