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3號聲請人 許浩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彰雲分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應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8,520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㈡應提出列有各項請求內容明細、計算方法及說明到職日、最後
工作日、約定工資、擔任職務之聲請書狀正本並附繕本三份(如有證物請一併檢附到院)。
㈢提出薪資明細、薪資帳戶存摺影本(需至銀行補登至最新,資
料需包含封面,內頁連續不中斷,僱主如有以現金交付薪資,應一併敘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及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