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7號原告 趙麗卿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律師複代理人 魏芳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明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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