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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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