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8號債權人 陳子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芊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8月5日之釋明資料。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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