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6號債權人 郭俊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戴佑燊戴偉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戴佑燊即戴偉城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戴佑燊即戴偉城所有。
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8月19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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