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7號債權人 黃宇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愷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鄭愷婷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交付20,000元押金予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
㈣債權人加入債務人之團隊書面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鄭愷婷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