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5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抗告人 姜小田 上列抗告人因退伍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於106年8月17日(本院106年9月8日環字7050號收狀)提出抗告聲明,應認係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