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翁文欽 相對人 蔡文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文合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5萬元,約定於105年3月9日償還,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金額為55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55萬元未償,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保權益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協議書正本、本票及支票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鐵線││351-2│原│││146.64│全部│分割自351地│││││││││││││號│└──┴───┴────┴────┴────┴───┴──┴──┴──┴────┴───────┴──────┘◎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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