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職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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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職權裁定補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抗告人 蕭明保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按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有未合,爰依同法第四百十一條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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