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六號聲請人 林福次
林釧曜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 林太平 (原名祭祀公業林太平)間請求給付價金分配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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