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俞伯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樹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