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三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