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貳拾貳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貳拾貳元之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惠玲於088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年08月底積欠聲請人443,275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800元整、消費款28,806元整、預借現金341,71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6,953元整及違約金35,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70,522元整自095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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