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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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翔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翔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游翔宇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九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七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1年4月1日凌晨│101年4月3日凌晨│101年4月8日凌晨│├──────┼─────────────┴──────────────┴──────────────┤│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216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328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2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328號│││號│││判決├──┼───────────────────────────────────────────┤││確││││定│101年8月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之案件│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60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七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8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1年4月12日凌晨│101年5月7日凌晨│101年5月14日凌晨│├──────┼─────────────┴──────────────┴──────────────┤│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216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328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2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328號│││號│││判決├──┼───────────────────────────────────────────┤││確││││定│101年8月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之案件│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60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七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八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1年2月(本院101年度│期徒刑5月(本院101年度易││之刑│易字第328號判決)│字第433號判決)│├──────┼──────────────┼──────────────┬──────────────┤│犯罪日期│101年5月16日凌晨│101年4月16日凌晨2時11分許│101年4月23日上午5時53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2161號│101年度偵字第2559、273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328號│101年度訴字第433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28日│101年9月1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328號│101年度訴字第433號│││號││││判決├──┼──────────────┼─────────────────────────────┤││確│││││定│101年8月3日│101年10月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之案件│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60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2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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