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違約金(聲請狀之請求事項與附表內容不符)。
二、請釋明違約金起算日早於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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