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僱傭關
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119條
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恢復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之起訴狀未載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及其住居所、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方式並繳納裁判費,致本
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顯見本件原告之起訴與前
開起訴狀應備程式不合,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業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具狀補正該裁定主文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該裁定並於108年
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今
尚未補正該裁定命原告補正之事項,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資料、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是
以,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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