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8年審原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原簡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佩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984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審原易字第16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楊佩珍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拾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楊佩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楊佩珍不知理性與告訴人蔡 惠子 溝通解決問題,竟在臉書社群網站之通訊軟體或以手機傳送簡訊之方式任意散布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及對己名譽,所為甚屬非是,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被告並未依和解筆錄之記載履行和解條件(見本院審原易卷第28頁、第33至36頁),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具有悔意,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然為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本院認應命被告於緩刑期間為一定預防再犯之履行事項為妥,而有令其接受法治教育以預防再犯之必要,是依同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另命被告應經執行機關通知後,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引導其分辨是非對錯,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若被告不履行前揭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則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
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984號被告楊佩珍女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里○○○村0鄰○○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佩珍與 蔡惠子 因感情糾紛而有嫌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自民國106年2月起,透過蔡惠子個人臉書網頁查得如附表所示之蔡惠子臉書好友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嘉義縣○里○○○村0鄰○○0號住處內,以手機行動裝置連接網際網路,以其個人臉書帳號「楊佩珍」,透過臉書即時通訊軟體或手機傳送簡訊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予如附表所示之蔡惠子親友及同事,足以毀損蔡惠子之名譽。
二、案經蔡惠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佩珍於偵查│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其個人│││中之供述│臉書帳號「楊佩珍」,透過臉書傳││││送訊息功能,傳送如附表所示等文││││字予告訴人蔡惠子之親友、同事之││││事實。│├──┼────────┼───────────────┤│2│告訴人蔡惠子於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指訴││├──┼────────┼───────────────┤│3│證人即告訴人同事│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 韓美寧 於偵查中之│,以其個人臉書帳號「楊佩珍」,│││證述│透過臉書傳送訊息功能,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等文字予證人韓美寧││││,證人韓美寧將該等內容轉傳告訴││││人之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同學│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 王凌飛 於偵查中之│,以其個人臉書帳號「楊佩珍」,│││證述│透過臉書傳送訊息功能,傳送如附││││表編號3所示等文字予證人王凌飛││││,證人王凌飛將該等內容轉傳告訴││││人之事實。│├──┼────────┼───────────────┤│5│告訴人提供之臉書│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傳送│││訊息列印資料│如附表所示等文字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數次加重誹謗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所為,其犯罪時間、行為均具密接性與連貫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割,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檢察官陳師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03日
書記官謝蓁蓁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傳送對象│傳送日期│傳送訊息內容│├──┼────┼────┼───────────────┤│1│ 李秋惠 │106年2月│蔡惠子是你堂妹嗎?她怎麼會如此││││26日上午│下賤,原來她是專門強(應為「搶││││3時23分│」)別人男朋友的女人,怪不得會││││許│為軍官生下兒子,...阿斌之前│││││也說蔡賤人很試(應為「適」)合│││││當情人,他的朋友還說她是風花雪│││││月的女人,難怪那麼會勾引男人。│││││.因為蔡賤人夠賤所以阿斌被他迷│││││住,.她賤到什麼程度,還搞車震│││││,阿斌說她們做愛很怕痛她會唉唉│││││叫,...。│├──┼────┼────┼───────────────┤│2│韓美寧│106年2月│同上││││26日上午│││││3時17分│││││許││││├────┼───────────────┤│││同日上午│⑴她還會搞車震,會搞車震的女人││││8時55分│大部分是 小三 要不就是非常三巴││││許│的女人不是嗎?...│││││⑵她太久沒男人碰所以一直很想做│││││愛,還說三人行很髒,可是我們│││││要三人行將近兩年他不就也很藏│││││。│├──┼────┼────┼───────────────┤│3│王凌飛│106年2月│蔡惠子是個超級賤女人...原來││││26日上午│是個賤骨頭,怪不得會跟軍官生小││││2時12分│孩...怎會有如此不要臉的女人││││許│。│││├────┼───────────────┤│││106年2月│妳的朋友蔡賤人是個超級不要臉的││││26日上午│女人,專門強(應為「搶」)別人││││2時43分│男朋友的女人。││││許││││├────┼───────────────┤│││同日上午│⑴ 寶貝斌 說她皮膚比較細嫩做愛時││││8時2分許│不能太激烈,又怕痛,還說蔡賤│││││人不敢吸他的小弟弟,...寶│││││貝說她可能太久沒做愛才會剛開│││││始的幾個月一直想做愛,我看根│││││本是賤骨頭不是嗎?│││││⑵他不就就夠賤,以前她在卡拉ok│││││上半時才認識他兒子的爸爸,不│││││就是夠賤才生下小孩不是嗎?│││├────┼───────────────┤│││106年3月│不要臉,不要臉,連你做愛的事老││││4日上午│ 公阿斌 都讓我知道喔,哈哈哈,真││││7時22分│夠騷包,太久沒男人碰所以夠騷包││││許│不是嗎?我可以告訴你兩個同事我│││││更可以讓整個醫院知道你的騷包無│││││恥。│││├────┼───────────────┤│││106年3月│妳在醫院原來妳的同事們以為你有││││8日晚間│先生了,現在我上傳相片讓你的同││││9時46分│事們知道阿斌的長相,等於阿斌是││││許│你外遇的對象。│││├────┼───────────────┤│││106年7月│詛咒妳早死早超生來生當妓女因為││││1日上午│妳愛搶男人幹快去死,...,那麼││││5時22分│缺男人那麼喜歡做愛,奶汁是不是││││許│又被寶貝斌吸出來,又在那邊│││││唉唉叫,我老公最喜歡不是嗎?我│││││會不段(應為「斷」)讓你醫院同│││││事你跟老公做愛的情形讓大家知道│││││蔡惠子耐不住寂寞所以見面三次就│││││搶著跟我老公斌做愛如此無恥之女│││││,不要臉。│││├────┼───────────────┤│││106年7月│不要臉的女人,搶別人男友的女人││││26日晚間│,一個沒有先生確(應為「卻」)││││11時29分│有小孩的女人。││││許││├──┼────┼────┼───────────────┤│4│ 林志御 │106年3月│我要解川(應為「揭穿」)妳們同││││6日上午│事蔡惠子用她表裡不一的的另一面││││6時27分│,原來她是專門搶別人男友的女人││││許│.妳們同事是個無恥的女人。│││├────┼───────────────┤│││106年3月│她沒結過,也是未婚生子,對方也││││7日上午│是別人的男朋友,不過聽說後來他││││6時8分許│們家人告對方才讓小孩姓爸爸的姓│││││。│││├────┼───────────────┤│││106年3月│想問你我是不是在你們醫院把事情││││29日上午│鬧很大,...,所以我跟你們院││││5時46分│長訴苦請他管好員工不要搶我男朋││││許│友。│││├────┼───────────────┤│││106年6月│這個大騙子,表裡不一的女人,.││││5日上午1│..,不要臉的女人。││││時44分許││││├────┼───────────────┤│││106年6月│可見是騙人,分明就是未婚生子,││││7日上午│現在又強(應為「搶」)我男朋友││││11時39分│這到底是怎樣的女人。││││許││││├────┼───────────────┤│││106年6月│⑴我詛咒她來生為畜生,...,││││8日上午6│永不得安寧,女的早點死,死後││││時25分許│不得超生,甚至來生一輩子當妓│││││女,繼續她愛搶男人的生活。│││││⑵尤其是她,她三八不要臉沒認識│││││才不到一週吧就跟我男友上床,│││││那麼不要臉,說她多襟持(應為│││││「矜持」),狗屁一句話下流無│││││恥,...,她們的神明一定覺│││││得丟臉怎會有這種女人,超級超│││││級不要臉,那麼快就跟男人上床│││││,分明就是賤人不是嗎?...│││││,不放手就一輩子讓她不好生活│││││,就算她換工作我也會想辦法找│││││出來,反正我也知道她家,她們│││││家的店。│││├────┼───────────────┤│││106年7月│她也無法放鬆呀,哪天我不高興她││││22日下午│工作就沒了,她們越封鎖我的賴我││││5時9分許│的電話只會讓醫院越來越多人知道│││││他的真正為人,她的另外一面。│││├────┼───────────────┤│││106年7月│總之我時間多的是,封鎖我沒關係││││28日上午│,她要丟工作我可以讓她丟的,但││││6時3分許│我不要如此輕易放過她,我要讓她│││││日子不好過,...,我就當個恐│││││怖情人,這是他逼的,要死大家一│││││起死,請她有心理準備。│├──┼────┼────┼───────────────┤│5│ 翁仁斌 │106年2月│我已經開傳給他同事,告訴她們蔡││││26日上午│惠子是如此下賤,是專門強(應為││││7時5分許│「搶」)別人男朋友。│││├────┼───────────────┤│││同日某時│我就是要把她最私密讓大家知道,│││││...,我要讓所有醫院同事知道│││││你跟她如何傷害我,讓他們知道她│││││是如此下賤無恥我告訴你醫院不只│││││一個人知道懂嗎?│││├────┼───────────────┤│││106年8月│所以她要不段(應為「斷」)接收││││10日晚間│到我的訊息,她關臉書那我就叫她││││9時50分│的同事們幫忙傳話,這樣就更多人││││許│知道我們三個人的事也會知道蔡在│││││搶男人跟以前一樣。│├──┼────┼────┼───────────────┤│6│ 翁月娥 │106年3月│我開始隨便找他的同事上傳我跟阿││││12日晚間│斌的相片告訴他們蔡XX是專門搶別││││10時41分│人男朋友的女人也把他們最私密的││││許│事故意講給他們聽,...,我不│││││會放過蔡惠子她太可惡太不要連(│││││應為「臉」)。│├──┼────┼────┼───────────────┤│7│ 劉怡伶 │106年6月│蔡惠子怎麼那麼不要臉還是跟我搶││││27日上午│我的老公翁仁斌,跟我男朋友見面││││3時27分│不超過四次就跟他上床,還說多清││││許│純還不就是耐不住寂寞真是不要臉│││││到家,...,她最好能保住他的│││││工作,我會每一段時間就給他驚喜│││││或許醫院或許他家麵店,或許他家│││││...,蔡惠子如果是好女孩他會│││││沒先生有小孩,會沒超過四次就跟│││││男人上床真的超級不要臉,他們交│││││往一年快兩年我的阿斌都會告訴我│││││他們做愛的情形真是騷包加三八怪│││││不得阿斌會被這個狐狸精迷住,.│││││..,他們做愛幾次我都算的出來│││││。│├──┼────┼────┼───────────────┤│8│ 莊美金 │106年7月│那女的不要臉跟阿斌出去沒超過四││││10日上午│次就跟他上床,怪不得沒先生有小││││7時14分│孩,其實我們媽媽早跟我說了她未││││許│婚生子...。│├──┼────┼────┼───────────────┤│9│ 劉毓茹 │106年7月│麻煩你告訴蔡惠子這個撞死貓不詳││││20日晚間│的女人,她搶我的男人,...,││││9時4分許│非常三八不要臉。謝謝請廣為宣傳│││││。│├──┼────┼────┼───────────────┤│10│劉怡伶│106年3月│蔡惠子到底是個怎樣的女人,不是││││11日晚間│有小孩先生了,為什麼又要搶我男││││10時17分│朋友,想搞外遇嗎?││││許│││├────┼────┼───────────────┤││ 李碧玲 │同日晚間│妳們同事蔡惠子到底是怎樣的女人││││10時39分│為何有先生,小孩還要跟我搶我男││││許│朋友,相片這位,她是要搞外遇,│││││還是三人行,怎麼那麼須要男人。││├────┼────┼───────────────┤││劉毓茹│同日晚間│同上││││10時39分│││││許│││├────┼────┼───────────────┤││TzuChen│同日晚間│同上││││10時39分│││││許│││├────┼────┼───────────────┤││FangChi│106年3月│妳們同事蔡惠子到底是怎樣的一個│││Tsai│12日凌晨│人不是說有小孩先生嗎?為何又是││││0時41分│要搶我男朋友呢?相片這位,她是││││許│很騷包嗎?現在想搞外遇還是三人│││││行,她那麼渴望男人。││├────┼────┼───────────────┤││ 周憶秀 │106年5月│你們同事蔡惠子不是有先生小孩嗎││││間某日│?怎麼還敢搶我男朋友相片中那位│││││,是想搞外遇還是要三人行,怎會│││││有如此不要臉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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