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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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周美蓮 被告 林貞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旎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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