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殷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殷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6、編號19至4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其餘就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罪定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吳殷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示各罪,其中首先判決確定
者為附表編號2之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693號毒品案件,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2年11月6日,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說明,自應以上開首先判刑確定之日(102年11月6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再另依前述法則處理。
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19至40所示各罪之犯罪
日期,均係在附表編號2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693號之判決確定日(102年11月6日)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且附表編號36至40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為本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9、24、35至37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至8、10至16、19至23、25至34、38至40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105年3月11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6、19至40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法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19至4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
分別為103年1月5日、103年1月8日,均係在前述首先判決確定日102年11月6日以後所犯,即不得與之前所犯罪名合併定應執行刑。易言之,附表編號17、18所示2罪,不得與編號1至16、19至40之罪刑併同定其應執行刑,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8月13日凌晨│102年7月20日晚│102年7月9日│││2時25分許為警採│間7時18分許為警││││尿時起回溯96小時│採尿時起回溯96小││││內某時許│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5375號│5871號│2402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實││6931號│6693號│3247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8日│102年10月24日│103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決││6931號│6693號│3247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14日│102年11月6日│103年3月17日│├──┴────┼────────┴────────┴────────┤│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7月28日│102年8月1日│102年8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6│102年度偵字第286│102年度偵字第286││││50、28709號│50、28709號│50、2870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94│103年度簡字第594│103年度簡字第59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94│103年度簡字第594│103年度簡字第594││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19日│103年4月19日│103年4月19日│├──┴────┼────────┴────────┴────────┤│備註│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8月9日│102年8月11日│102年7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26│102年度偵字第226│102年度偵字第254││││26號│26號│0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實││597號│597號│803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決││597號│597號│803號││├────┼────────┼────────┼────────┤││確定日期│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6日│103年6月16日│├──┴────┼────────┴────────┴────────┤│備註│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8月3日│102年8月30日│102年10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2│103年度偵字第82│103年度偵字第675││││、216號│、216號│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83│103年度簡字第183│103年度簡字第259││實││1號│1號│2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9日│103年5月9日│103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83│103年度簡字第183│103年度簡字第259││決││1號│1號│2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21日│├──┴────┼────────┴────────┴────────┤│備註│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28日│102年8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29│103年度偵字第782│103年度偵字第456││││6號│0號│7、528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74│103年度簡字第291│103年度簡字第291││實││2號│4號│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103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74│103年度簡字第291│103年度簡字第291││決││2號│4號│0號││├────┼────────┼────────┼────────┤││確定日期│103年7月19日│103年7月21日│103年8月1日│├──┴────┼────────┴────────┴────────┤│備註│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9月7日│103年1月5日│103年1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56│103年度偵字第456│103年度偵字第456││││7、5289號│7、5289號│7、528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91│103年度簡字第291│103年度簡字第291││實││0號│0號│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91│103年度簡字第291│103年度簡字第291││決││0號│0號│0號││├────┼────────┼────────┼────────┤││確定日期│103年8月1日│103年8月1日│103年8月1日│├──┴────┼────────┴────────┴────────┤│備註│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7月30日│102年7月30日│102年8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15│102年度偵字第315│102年度偵字第315││││64號、103年度偵│64號、103年度偵│64號、103年度偵││││字第440、9977號│字第440、9977號│字第440、997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實││1539號│1539號│153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決││1539號│1539號│1539號││├────┼────────┼────────┼────────┤││確定日期│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5日│├──┴────┼────────┴────────┴────────┤│備註│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8月21日│102年10月9日│102年7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17│103年度偵字第630│103年度偵字第649││││號│9號│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簡字第291│103年度審易字第││實││1548號│1號│154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6日│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簡字第291│103年度審易字第││決││1548號│1號│1549號││├────┼────────┼────────┼────────┤││確定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7月14日│103年8月4日│├──┴────┼────────┴────────┴────────┤│備註││└───────┴──────────────────────────┘┌───────┬────────┬────────┬────────┐│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8月2日│102年7月28日│102年7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56│103年度偵字第725│103年度偵字第596││││87號│5號│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94│103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簡字第528││實││0號│507號│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0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94│103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簡字第528││決││0號│507號│8號││├────┼────────┼────────┼────────┤││確定日期│103年9月1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2月22日│├──┴────┼────────┴────────┴────────┤│備註│編號27至28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7月27日│102年8月19日晚│102年10月3日晚││││間7時10分許至同│間10時許至同年月││││年月20日上午6時│4日凌晨3時40分││││35分許間某時│許間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96│102年度偵字第281│102年度偵字第281││││2號│73、29533號│73、2953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28│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實││8號│1031號│103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8日│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28│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決││8號│1031號│1031號││├────┼────────┼────────┼────────┤││確定日期│103年12月22日│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備註│1.編號27至28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2.編號29至33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8日晚│102年10月21日││││間9時許至同年月│││││10日下午5時許間│││││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1│102年度偵字第281│102年度偵字第281││││73、29533號│73、29533號│73、2953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實││1031號│1031號│103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決││1031號│1031號│1031號││├────┼────────┼────────┼────────┤││確定日期│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備註│編號29至33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8月初某日│102年9月8日│102年7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35│102年度偵字第271│103年度偵字第679││││39號│73、23622號│7、620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號│103年度易字第956│104年度審易字第││實│││號│41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號│103年度易字第956│104年度審易字第││決│││號│416號││├────┼────────┼────────┼────────┤││確定日期│104年2月23日│104年5月4日│104年5月4日│├──┴────┼────────┴────────┴────────┤│備註│編號36至37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7│38│3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79│103年度偵字第679│103年度偵字第679││││7、6208號│7、6208號│7、620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實││416號│416號│41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決││416號│416號│416號││├────┼────────┼────────┼────────┤││確定日期│104年5月4日│104年5月4日│104年5月4日│├──┴────┼────────┴────────┴────────┤│備註│1.編號36至37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編號38至40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9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79││││7、620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實││41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決││416號││├────┼────────┤││確定日期│104年5月4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