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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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國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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